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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新的管理办法 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2-07-21 10:12:18 | 来源:深圳商报 | 查看: | 评论:0

记者20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据悉,2018年11月《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试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试行三年来,在各相关部门的强力配合和支持下,保证金制度在我市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深圳市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缴存。考虑到我市已全部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缴存,对企业资金压力较小,且试行期间一直采用的都是3%的比例,为最大限度维持政策的稳定度,确定缴存比例仍为施工合同额的3%,其缴存上限和下限也维持不变,仍为300万元和5万元。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合同总造价低于300万元(含300万)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1个百分点。

《管理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办法缴存保证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首席记者 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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