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察 > 正文

最新消息: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2023-02-01 17:59:25 | 来源:金融界 | 查看: | 评论:0


【资料图】

金融界2月1日消息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关键词 跨境电商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