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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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PF制度自2020年8月31日实施,两年多来亦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目前,已有超过550个LPF在港注册。
香港LPF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适用场景则十分广泛,除作为风险资本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载体外,亦可适用于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信贷基金、投资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基金等。
香港《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税务修订草案》”),旨在为在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LPF税务宽减条件
根据《税务修订草案》规定,符合税务宽减条件的附带权益,其利得税税率将为0%,且100%的附带权益将不会计入受雇入息以作计算薪俸税之用,亦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将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
获得上述税务宽减需要满足《税务修订草案》规定的若干条件,其中主要包括:
1、发放者
须为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
2、收取者
(1)须为发放者提供在港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港提供该等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包括向外部筹措资金、研究潜在投资者并提供意见、管理/处置财产及投资、协助所投实体筹措资金;且
(2)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满足实质活动要求,以符合OECD最新国际税务标准,具体包括在港雇用2名以上合资格全职雇员,并承付200万港元以上的在港营运开支。
3、附带权益
与附带权益挂钩的利润关联回报,须达到管限该基金运作的协议中指明的基金持有投资的优先回报率。
由于现行《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特定目的实体只可持有和管理所投资的私人公司,而不能持有和管理其他金融资产。为便利基金在港营运,《税务修订草案》规定:将容许某基金拥有的某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6C中的资产类别,具体包括证券、期货合约、存款、交易所买卖商品、外币、场外衍生工具产品等。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利得税
根据香港《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和《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在港LPF可适用统一基金体系下的利得税豁免。同时,如LPF设立了特殊目的载体且其唯一功能系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则该等特殊目的载体亦能在同等范围内享受税务豁免。
2、印花税
LPF的权益并非该基金发行的股份、股额、债券证、债券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也并非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不符合香港《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2条所订的“证券”定义,故在LPF资本投放、转让、提取等环节,均无需缴纳印花税(以股票、不动产等应课税资产进行资本投放或分派利润的,仍须缴纳印花税)。
3、其他税项
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亦不就派付股息、利息及资本返还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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