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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泽红
编辑 | 吴亚
发出增持告知函前,宝能已“秘密”增持南玻A(000012. SZ)16万股。
这一动作发生于3 月 17日,增持主体为宝能旗下三级子公司冠隆物流,以集中竞价方式拿下南玻A的0.0052%股权,每股均价6.62元,耗资106万。
5天后的22日午间,宝能对外刊发告知函,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南玻A股份不低于 5%,不超过6.26%,而且还是通过自筹资金。
此次增持后,宝能旗下的冠隆物流、前海人寿、中山润田和承泰集团持有南玻A的股份比例,也由之前的23.7168%上升为23.722%。
按照宝能的增持计划,以本次每股均价6.62元计算,至少需要出资10亿元,这也引发各方对宝能的质疑,当下其正身陷债务漩涡。
所以,南玻A当日晚间披露增持计划后,迅速引发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其说明“宝能系”增持资金从哪来,是否存在大额杠杆收购或“忽悠式”增持的情形。
而且,宝能的一纸告知函,也让“宝南之争”的战线再次得到延伸。
“宝南之争”再起,引深交所关注
2015年,姚振华在掀起“宝万之争”的同期,也在展开对南玻A控制权的争夺,震动整个资本市场,虽然宝能系在“宝万之争”中败退,却在“宝南之争”中胜出。
南坡A因为股权结构分散,再加之A股股市低迷,宝能系通过前海人寿和钜盛华两大平台低价买入赢得举牌权,2015年通过5次举牌及定增,成为南玻A的第一大股东,并于2016年成功进入董事会。
此后,宝能系修改南玻A的股权激励方案,并且拖延了股权激励的回复管理层的日期,逼走了以曾南为首的南玻A原高管团队,来自宝能系的高管上任,开始实质性掌控这家玻璃与太阳能双龙头企业。
但也为后来与前海人寿的内部争夺,埋下了伏笔。这也是令外界没想到的一点,宝能系从外部争夺获得成功,却在内部输给了前海人寿。
南玻A的第一大股东为前海人寿,此前宝能主要是通过前海人寿间接控制南玻A的日常经营,到2022年6月发生转变,南玻A全票通过可转债预案后,原董事张金顺和原董事会秘书杨昕宇先后递交辞职报告,拉开了“宝南之争2.0”序幕。
张金顺离职后,宝能系在南玻A的董事人数降至三人,加上一名宝能系独董,拥有一半席位;而前海人寿由于获得两名独董支持,也获得四个席位,权力的天平不再倾斜,二者的话语权变得势均力敌。
南坡A的控制权争夺,由此从外部转向内部董事会,2022年7月和8月召开的多场临时股东会,二者“你方同意、我方反对”的投票对峙更是进入白热化,经过一个月角逐,最终前海人寿胜出,前海人寿总经理沈成方当选新董事,南玻A总裁王健的董事职务被罢免。
沈成方代表的是前海人寿,而王健则代表宝能系,二人一进一退间,南玻A共8人董事会中支持前海人寿人数达5名,“宝南之争2.0”以宝能系失利告一段落,但并未结束。
3月22日,宝能的一纸增持告知函,再次引发外界对其重夺南坡A的猜测。对于此次增持动作,宝能解释称,主要是基于对南玻集团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成长的认可。
但此时的宝能,已与2015年的处境截然不同,当年“野蛮人”姚振华可以豪掷451亿争夺万科控制权,如今深陷流动性危机的宝能系,能否拿出相应的增持金额却令外界存疑,深交所甚至下发关注函。
深陷资金困局,被疑“忽悠式”增持
对于这次增持,南玻A实际上3月19日便收到冠隆物流发来的告知函,但其中却缺少一些核心内容,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则,告知函中的增持计划缺少增持数量或金额的下限等核心要素。
3月20日,南玻A向冠隆物流发出询问函,要求其根据监管规则补充三部分内容,一是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二是增持主体在公告前前6个月减持情况,三是对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冠隆物流补充更新后,3月21日再次向南玻A发出增持告知函,即宝能集团3月22日中午通过官网和官微渠道对外发布的那一份,具体刊发时间为12时28分;而南玻A发布公告则在当天20时30分左右。
也正是由此,引发了宝能信息披露是否合规的问题,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增持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披露,而宝能却在南玻A公告前8个小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刊发。
深交所给南坡A下发的关注函中,明确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详细说明,在公告发布前提前刊发告知函的原因及其合规性,并报送详尽、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更重要的是,南玻A并未收到冠隆物流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的书面承诺,并在增持公告中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于正面临流动性危机的宝能而言,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各方的猜疑。当下,宝能集团以及旗下的矩盛华频频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总金额超590亿元;由其持有的上市平台中炬高新(600872)、韶能股份(000601)已相继失去控制权,股权更是被司法拍卖。
上述各种迹象均显示,此次增持主体背后的宝能系,存在资金紧张的局面,所以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宝能系详细说明增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能否保障增持计划的实施,增持计划是否具备可实现性、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大额杠杆收购或“忽悠式”增持的情形。
同时,深交所也要求其明确作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的承诺,并予以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