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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晚间,ST宏达公告称,公司已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ST宏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公告内容显示,经查明,ST宏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宏达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ST宏达股权,隋田力为ST宏达的实际控制人。ST宏达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二、ST宏达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19年度,ST宏达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ST宏达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ST宏达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ST宏达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ST宏达上述行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三、ST宏达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ST宏达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随着ST宏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据《红周刊》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月1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ST宏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ST宏达主要从事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公司可根据用户需要生产近200个牌号的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高温硅橡胶上下游产业链。对于ST宏达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后续进展,本栏目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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