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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存过后女友转走男子微信中1.8万元,也够犯罪么?2023-06-03 08:27:45 | 来源:法海拾贝 | 查看: | 评论:0

温存过后女友转走男子微信中1.8万元,也够犯罪么?

男女网友见面、温存之后,女子趁男方睡着之际,将男子的微信中的钱款悄悄转账给自己,并溜之大吉。男子发现后大怒,并报警求助。

陕西西安。

张女士是一名普通的工人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总是幻想着像网络小说一样,能碰到自己的白马王子。某天,张女士通过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刘先生。


(相关资料图)

恰巧刘先生也是单身,两人一来二去,聊得十分火热,双方的感情迅速升温,并在几天后奔现。见面后二人共同吃饭、看电影、约会。张女士也答应了做刘先生的女朋友。

年轻的二人如干柴烈火,发生了多次亲密行为。刘先生为表诚意,在每次温存过后都给张女士发一个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如520)。而某次发送的时候,刘先生的支付密码就被张女士无意间瞥见了。

这次二人继续用身体交流,之后刘先生又向张女士发送了“520”红包,然后躺下小憩。孰料,张女士将刘先生的手机拿过来,将刘先生微信里的18,000元悄悄转给了自己。

随后张女士删掉转账记录、删掉自己的联系方式和有关自己的照片,后悄悄离开。

睡醒的刘先生发现真相后,欲联系张女士,却发现已被张女士拉黑。于是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立案后就把张女士刑事拘留了,张女士的家人联系了刘先生,将张女士私下转走的1.8万元和之前刘先生给张女士发的红包计2.3万元,全部返还给了刘先生。

刘先生一合计这钱也回来了,还“白嫖”了半个月,就出去了谅解书。

最终,张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海说法】

1. 从刘先生账户转给张女士账户的共4.1万元,性质是不一样的。

之前刘先生自愿转的款项,属于民事上的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对于金钱这类赠与,一旦完成的话,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是不得撤销的。除非存在以下3种特殊情形: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正常情况下,刘先生是无权要回这2.3万元的赠与款项的。

2.虽然二人认识的时间不长,发生完关系之后也有金钱往来,但是这个性质不能定性为嫖娼。

嫖娼,主要是以发生金钱交易为目的,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像本案这两个人,主要还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身体和感情的需求而发生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嫖娼。

而且,如果认定为嫖娼的话,这2.3万就应该予以没收了。

3.关于张女士偷偷转走的这1.8万元,显然可以认定为盗窃无疑了。

毕竟两人只是男女朋友的关系,两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是夫妻关系的话,就不存在犯罪的情形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超过1000~3000元),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超过3万~10万元),就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张女士的犯罪数额(1.8万元)属于第一档的量刑标准。由于其已经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其宣告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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