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理融资是什么?合法吗?
保理融资是指卖方将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各个企业之间应收账款“卖给”银行,银行给企业提供现金流的一种融资方式。
保理融资是一种合法融资手段,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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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必须有书面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理融资必须是具有合法营业范围的机构才能进行,严格意义上保理融资属于一种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在各个国家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目前我国也大部分都是银行在处理相关的业务。
二、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可以看出,保理融资其实就是用应收账款向银行拿出资金。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下,延申出一种情况:信用比较良好的企业,“大幅度”收购有巨额应收账款的公司或者“采购”应收账款,再通过这些应收账款向银行融资——融资后的资金自然就能产生一定的“利益”。
这也就形成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三角债”。
三、难以逃脱责任——银行可以同时起诉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都对应收账款有定义性的描述。
从定义角度,应收账款导致的保理融资成立基础是这笔钱有对应的最终请求方。法院已经明确,这里的请求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中,最高院法官明确:应收账款导致的保理合同,银行可以同时起诉这笔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就是原始订立合同的双方。
保理银行A与应收账款债权人B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人B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应收账款债务人C的债权转让给A,保理银行A提供有追索权的明保理服务。因应收账款债务人C逾期未能还款,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理合同为基础请求B和C承担共同还款责任。C辩称A已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请求B归还保理融资款,故A无权继续要求C清偿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最终法院判决B、C共同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保理融资的基础内容,如果有相关疑问,读者可以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