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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成都中铁海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铁海达”或公司)的六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具体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管理的成都中融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基金,未按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2015年2月以来,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规定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书面风险揭示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2015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公司管理基金的部分投资者实缴金额不足10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2015年2月以来,公司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对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且在2021年新设基金的募集宣传中使用“预期年化收益率”等字样。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2021年1月以来,公司存在使用关联方银行账户收付基金财产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中铁海达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