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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证监局特编发监管工作通讯,对相关减持规定、减持基本要求予以监管提示。
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明确了股份减持的监管规定,并相应增加了违规减持的罚则。但频繁减持、“精准”减持、“清仓式”减持等违规减持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减持个案对市场和社会造成了特别恶劣的负面影响。
据统计,2022年,北京辖区有16名股东及董监高因违规减持行为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4名人员被立案调查。
北京证监局指出,由于股东及董监高或所持股份数量较大,或取得股份成本较低,或具有内部信息知情优势,不同于一般中小股东,减持行为往往会产生更大的市场效应,关系市场平稳运行,因此负有更多持股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必须严格遵照减持规则,执行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依规有序实施减持。
部分典型违规减持案例:
案例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超比例减持违规
甲作为A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多次减持A公司股票。2021年4月29日,甲在累计减持达到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5月1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案例2:科创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违规
乙作为B科创板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持有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前述股份2021年8月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21年8月19日至26日期间,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乙作为时任B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东,前述减持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4.5条第二项“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的规定,也违反了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承诺。
案例3: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违规
丙作为C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28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C公司股票。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的规定,被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4:被动减持未及时披露减持违规
丁作为D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持有的200万股D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14日、9月15日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平仓,距离上市公司9月8日披露减持计划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的规定,被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