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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天下!杉杉股份(600884.SH)回应争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2023-03-29 15:16:09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 评论:0


(资料图片)

近日,杉杉股份(600884.SH)针对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长的争议做出回应,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前有消息称,在杉杉股份于3月2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了会议现场,并指称该次股东大会是违规和错误的。周婷表示,作为郑永刚的现任配偶及3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针对相关事宜,上交所于3月26日向杉杉股份及相关方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

杉杉股份注意到相关市场主体对上述事项较为关注,因此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在说明公告中,杉杉股份先就本次选举董事和董事长相关程序合规性进行了说明。

杉杉股份表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永刚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于 2023年 2 月 10 日与世长辞,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人减少至10人。该重大变故发生后,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平稳、持续、高效运作和公司整体的稳健经营,杉杉股份董事会积极推进相关董事补选及重新选举董事长的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杉杉股份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杉杉股份于 3 月 2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杉杉股份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定于 3 月 23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选举董事事项。

杉杉股份表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了符合相关规定且同意提名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意见。

3 月 23 日,杉杉股份在宁波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在前述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产生后,杉杉股份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并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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