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野生菌逐渐进入生长旺季,即将大量上市。一旦采摘、加工、食用野生菌不当,极易引发食用野生菌中毒、死亡事件。为积极防范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强化野生菌中毒防控,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市人民群众食用野生菌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资料图片)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生长在阴暗、潮湿、肮脏地带和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形状怪异、霉变或幼小难辨识以及头上戴帽(菌盖)、腰间系裙(菌环)、脚上穿鞋(菌托)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野生菌混合加工,不要食用剩余隔顿的野生菌,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民政福利机构食堂、医院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地方,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四、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售卖野生菌时,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做到不加工、不经营不认识的野生菌,确保在加工、经营的野生菌中,没有混入有毒野生菌;要制定并熟练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炒熟煮透等安全烹调加工方法,并做好留样备查。
五、食用野生菌后,若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兴奋、幻觉、幻听、少尿或完全无尿、肌肉疼痛、浑身无力、大量出汗、口水增多、流泪、脸部或手臂红肿、嘴皮肿胀等症状时,应立即就近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避免耽误最佳治疗时间;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催吐等方法,防止病情加重。哺乳期妇女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上述症状应暂停哺乳并及早就医,以保护婴幼儿安全。尽量保留中毒发生前食用的野生菌样品,以便专业机构检验后供医疗救治参考。
六、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首诊医疗机构要第一时间救治,对误食鹅膏菌、亚稀褶红菇等剧毒野生菌中毒患者及危重病人,要及时转至救治能力强的三级综合医院(首推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大学附属医院>),争取救治黄金时间。医疗机构收治野生菌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上报同级食安办。
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辖区野生菌中毒防控形势,健全完善野生菌中毒防控责任体系,压紧压实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责任。
八、各级政府食安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查找短板弱项,切实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抓紧抓好野生菌中毒防控;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开展野生菌防控宣传,通过乡村大喇叭、宣传海报、宣传折页等形式,将野生菌中毒防控知识宣传到每家每户,不留盲区盲点。
九、各级宣传、广电等部门要统筹组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野生菌中毒防控科普知识,引导群众不使用“民间方法”分辨野生菌是否有毒。
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行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物资保障作用,开展各级医疗救治人员野生菌中毒防控救治能力培训,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野生菌中毒科普知识宣传。
十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的醒目位置粘贴野生菌防控宣传海报,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食用来源不明或难以辨识的野生菌。
十二、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校(园)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禁学校(幼儿园)食堂加工、食用野生菌,开展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进校园活动,向广大师生宣传野生菌中毒防控科普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及家长防范野生菌中毒意识和能力。
十三、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组织护林员在有野生菌生长的山林选择醒目位置悬挂野生菌防控宣传标语、粘贴野生菌防控宣传海报,提醒广大群众谨慎采摘野生菌。十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防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及时处置各类野生菌中毒事件,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昭通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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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洪
主办/永善县融媒体中心